本人于2008年4月10日在某公司入职客户经理,进来的时候签定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基本工资为2000元/月,6个月试用期,试用期过后有5百的生活补助。(在试用期间公司的工资制度产生了变化,转正后的底薪是降为了1000,另加其他补助和提成,不到2000,通过电子文档的形式发给我们,没有另签定合同)。
6个月过后,本人提出了转正,并且通过了公司的专业和制度考核,但是上级领导仍然没有批准,也没要求我离职,所以本人一直以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拿工资。12月10日,通过领导与我协商,本人愿意辞职,请教我应该获得多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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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具体情况,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约定六个月的试用期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从三个月后就不应视为试用期了.
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如果是你主动辞职就不应给你经济补偿金,除非公司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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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满六个月之后就应当获得全额工资,而不是试用期工资,如果是您自己辞职,就不能得到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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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辞职是你违返劳动合同的约定,将得不到补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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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定3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6个月试用期显然过长!关于赔偿多少,请自己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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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