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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12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有效期一年,合同中有一条款是双方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为三个月,但是违约责任里违约解除合同,没有注明要承担多少违约金.而且此份合同并不是由本人签字,而是财务人员代签后给我的.我想问一下如果我现在想辞职,给公司一个月的交接期,这样我会有什么麻烦吗???

劳动纠纷
2008-03-22 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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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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