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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 我父亲在**油田工作,原来在**社区**小区(六户)有一70型福利房,由于在**小区调房后,原来的房子可以自己出售,或者到时社区回购。油田住房政策只允许有一套房。 后来王某提出购买该房,并于2006年9月10日由王某起草签订买卖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有,此房位置,楼号,交易费用负担方式,以及购买价格。最主要一条为:如因政策或其他问题,楼房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双方交易解除(合同失效),双方均无任何争议,同时甲方应一次性退给乙方(王某)定金(2200)元。 此后王某交了定金,并且签字确认。 2007年元月8日**社区开始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考虑到**小区为边远地区,所以政策允许无职称者可以购买70型房屋。我几次与王某电话联系告知已可以办理过户,但王某却迟迟不去,并提出由于过户后自己原来住的60型房屋无法留用,所以不能和我们办理过户手续,可是原来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并未提及此事。

损害赔偿
2007-01-22 14:17:2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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