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本人家属1955年9月出生,招工表被当时的经办人填为1956年,为此其退休申报被以不到退休年龄退回。退回根据是:《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中的第二项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档案退回后本人即向审批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最早的户口簿(1965年的)来证明实际出生时间,不被理会,说只以招工表填得时间为准。本人认为认定公民出生时间是公安户籍部门的职权,对劳动部门按招工表认定出生时间的做法不能认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