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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3日我就职于北京一个公司,没有签订任何的劳动合同。公司给配了一台笔记本电脑。2007年1月12日我和这家公司辞职。但是在2007年1月10日的时候这台笔记本出现问题。这个问题在我一开始接到笔记本的时候已经存在。这次是彻底的坏掉了。送到笔记本厂家维修站维修,厂家说笔记本已过期要2900元的维修费,结果我以前的这个公司要我赔偿维修笔记本的费用。

公司企业
2007-01-17 11:54:2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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