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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开始,我和在张家口市,一企业合作,他出设备的搬迁费用和之后用于企业运行的所有流动资金,而我方负责出固定设备和机器运转的技术,他作为合同的甲方占59%的股份,而我方作为乙方占企业总股份的41%,后来我方又与甲方签定了股份出让合同,出让了乙方股份的10%,于十天内付清,但是一直以没有钱为由,到现在都没有偿还,后来他们想要以低价收购我方的所有股份,在被拒绝之后,甲方翻脸,在没有和我方协商情况下,自己擅自进原料并顾人,准备进行生产,并且以投资的款项比预期的大等种种借口,准备先开动设备将自己的投资先收回再进行合作,并且我方出的技术人员从2006年5月合作到现在的工资一概不给发放,他们认为是乙方出的,就应该乙方负责.并且驱赶我方人员.继续合作是不太现实的了,请问律师现在我应该怎么办,才能维护我的合法利益,他们的行为属于什么.

损害赔偿
2007-01-14 15:14:1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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