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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在今年五月我怀疑我的公司经理可能做了有损公司的事,便于5月20日向他提出了解除其经理职务,并归还所有公司的东西(包括印章.代表公司所签的合同等)但经过多次交涉才于5月29日交出了公司的印章,6月18日我招开股东会议又提出,但合同,空白发票等至今未交出.并于上周伙同公司的两个股东,去公司的客户执行合同,同时向客户说从6月20日起我所做的一切均是无效的,因此,客户的款项也接不回来,而他们发起的临时股东会议通知书我7月3号才收到,会议要7月20日才开.

刑事案件
2004-07-07 01: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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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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