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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24日下午我部门负责人向总经理借用笔记本电脑为11-25日活动用,当天我部门负责人不在我便去总经理处拿电脑.25日活动结束后我将电脑归还至总经理办公室(1位同事和1位清洁员可以作证)但忘记告诉总经理电脑已归还.11-27日上午我部门负责人电话告诉我总经理的电脑丢失,公司将对此追究我的责任.现公司要求我赔偿4000元现金.

知识产权
2007-01-05 15:30:0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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