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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月日12月25日我花了300元在某劳务公司的介绍下到上海**食品有限公司一土一茶部面试.希望能做茶水间的一名普工.面试后一位主管说先试用二天.试用期间提供免费的午餐,没有工资.我答应了.第二天我并兴冲冲的去了茶水间.里面加上我一共有4个人.一到那里我便帮他们拉豆沙,烧开水,搅东西,贴商标,打鸡蛋等等.所有我能做的事我都抢着尝试.一直到没有事情为止.我本以为这么卖力的干公司一定会录用我的.但就在12月27日的上午10点左右,领导把我叫到了办公室.在不说明原因的情况下说我不适合这份工作.叫我再去干2个小时等到12点吃完午饭回去.当时我把手上的泡给他们的看,这可是我这一天多时间在茶水间卖力时留下的.他们仍漠然视之.我也只说了句\\\\\\\\\\\\\\\\\\\\\\\\\\\\\\\"我来这里干不是为了讨这一顿午饭的,要我去我现在就走,饭我家里有\\\\\\\\\\\\\\\\\\\\\\\\\\\\\\\".那位主管开了一张条子打发我走了.具体内容是叫劳务公司帮我重找工作.我辛苦了一天多的时间一点酬劳也没有.其实我茶水间的这段时间里,有一位员工因病请假看医生几乎没干什么.我们3人也能完成各项任务,且第一天下午3点多并结束了.在我看来茶水间并不缺少员工,原来的3个人足够了.不知道把我招进去试用干什么?这有诈骗劳动力的嫌疑吗?主管在未具体说明原因的情况结束我的试用期对吗?应不应该给我这试用期间的报酬?

债权债务
2007-01-03 21: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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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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