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09年7月1号和XX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的有效期到2010年6月30号,签约一年,其中7月1号到8月31号是试用期,由于工作上的原因,我想申请离职,但是在7月6号到24号我参加了公司的培训,培训期间公司发了一些培训的衣服和书籍,我想知道现在申请辞职,需要交培训期间的费用吗?
-
那要看你们有没有服务期限的约定,要是有那你有可以要补偿一些培训费用。
-
原则上,你在公司上班期间,公司举行的培训是为了你能够更好都胜任工作。所有的培训费用应当由公司自行支出。公司也不应当向你收取培训费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你们没有明确的合同约定,那么在试用期期间你要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缴纳其他任何的费用。
-
可以不承担。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