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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是城区供电局小集体职工,对城区供电局严重违反劳动法的事实提出异议,并申请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一、签定劳动合同的问题 事实是2005年前签定的是三份空白劳动合同。应由劳动者保留的一份,也当场收回。其内容不得而知。 二、有关休息权的问题 从1998年参加工作至今,单位从未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给我们休假,节日加班也未发加班工资,更无婚丧生育假。 三、劳动福利及同工不同酬的问题 参加工作至今从未给我们发放劳动卫生用品、女工卫生费,无住房公积金,工伤等保障。实行两种工资制度,同工不同酬 四、不按法律法规规定随意制定规章制度 1、2004年2月,单位为全体职工体检,惟独要求我们自费,否则解除劳动合同。 2、渝城电中营[2003]20号文,附件2中,第三条2款“抄表人员有下列情况发生,解除劳动合同:③擅自更改抄表日程者。” 根据该条于2004年2月20日将职工王丹,申莉,张坤开除。 事由是该3位职工在单位既不给假又不给加班工资的情况下,提前将春节3天的工作完成,给自己放假3天。 3.给我们抄表的报酬是0.27一户,而工作中发生差错,如漏抄,估抄,由用户上报止度,错抄一户扣100元,未送达备款通知单,银行划帐通知,缴费卡,一户扣100元等。而额外增加的工作,如值班,催费停电,收费等工作却不给劳动报酬,反而因用户搬迁,转租,外出或恶意欠费等原因造成电费无法回收,却扣我们的工资。如此扣下来每月实得工资只有三、四百元,连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都未达到。

公司企业
2007-01-04 09:58:1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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