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15日下午1点左右,我和17岁的女儿从南岗松雷后门出来,没走几步,突然左侧一个巨大广告牌(后来听说有10多平方米)向我们倒过来,当时就把我和女儿砸倒在地上.我起来后发现女儿满身是血躺在地上,孩子小便失禁,已经不省人事了,而且头顶上还在不停的出血.幸亏当时在场的两位好心人帮我把孩子送到医院,得到及时的抢救,孩子终于苏醒了孩子头上缝了8针.但随后发生的事情孩子没有记忆.由于头部CT检查颅内没有骨折,也没有出血,而且医院也很冷,还停水,医生就给我们开了一些静点的药,晚上10点左右我们接受医生的建议带孩子回家了.回家后孩子头疼头晕,头皮发麻脖子疼,生活不能自理.我们做家长的也没白天没黑夜地悉心照顾孩子,经过半个月治疗和休养,孩子勉强能上学了.孩子耽误了好多的功课,我们家长也耽误了许多工作.我们的精神和经济上都受到了严重的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