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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向公司以外的自然人王某暂借了人民币30万元,用于公司偿还债务。我公司法人代表朱某在没有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公司公章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如我公司在半年内不能如期还清30万元,王某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将我公司坐落在沿江中路**号的办公楼转入王某名下,其过户费、土地出让金、房屋契税等相关费用由王某承担,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 注:我公司办公楼2004年的评估价值为70多万元;事实上我公司在半年内根本无能力偿还此笔30万元的借款。

公司企业
2006-12-22 17: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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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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