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前由于生意资金不足,于2006年4月3日向胡某借款7万6千余元。当时借条上打的是10万元整(我也明白是高利贷),借期2个月(2006。4。3~2006。6。2)期间我向其还款1万元整(没打收据)。
很不幸的是,我在6月18日生意亏本,连之前投入的本钱也亏掉了。当时我向胡某电话说,暂还不出,能否多拖欠些时日?当时胡某的回答是,而已拖欠,每月利息1万元,而我之前所还的1万月就当做是日后的利息。
当时我也没说什么,因为确实是拿不出钱还了。到8月分,胡某给我打了个电话,催我还钱。而当时从他嘴中报出的数字居然是14万元!我很恼火,当场与他在电话中发生口角,最后我甩出狠话“你要告就去告我吧,这种债我现在还不起”。
2006年12月1日,胡某向本市闵行区某法院提出了诉讼,证据是当时借款时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