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维护我儿子的合法权益
律师,你好:
我儿子2004年11月15日应聘到区人防办担任司机工作,该单位至今未与其签定劳动合同,也未给交纳任何保险,只付给每月500元工资.2005年12月份区人防办集资建房,我儿子符合该单位申请条件,于2005年12月3日与该单位签定了<人防办职工集资建房合同>,按照建房合同约定,于2005年12月3日交纳押金5000元,12月23日交纳集资款50000元.房子至今并未动工,我于2006年11月5日要求退款,遭到人防办主任的拒绝,我拒理力争,只好退给.但两个星期后,人防办无故将我儿子辞退.
-
你好!!最后一句话应是\\\\\\\"此前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因为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实施前我省没有规定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补偿。所以,44号文规定,2002年1月日后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9条进行补偿。这种补偿只是对未签订合同这种违法行为的一种处罚。至于辞退,应看具体事由,来决定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原则是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