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一个小孩去医院就诊,诊断为肺炎扁桃体炎,应用阿奇霉素,头孢哌酮舒巴坦钠,病毒唑,连续治疗到第六日,晚上睡在凉席上,第二天晨起有些发烧,体温37.8℃,继续照前处方治疗,当天上午没有什么不良反应,从下午后发烧越来越高了,到晚上8:20分,又到该院复诊体温39.2℃,医师捡查后认为病情有些变化,建议去上级医院就诊。第二天晨起病情突然加重,转到省级医院抢救,为败血症,现已全愈出院,我们认为病情加重与医院有关,请问如何举证,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医方又如何举证反辩无罪呢?清问律师能邦我打赢这场官司吗?如能打赢这场官司,我当酬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