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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 您好!我与一朋友合伙修建了一个电站,本来在未修之前商量好是合伙企业,由于我是内行,电站由我负责设计、施工及办理手续,所以确定我为大股东,占54%股份,他占46%股份,但由于我们俩都没有太多的资金,都各在自己“股份”内找了几个出资人(这些人只出资,享受分红。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虽然现在还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但另一合伙人提出要将企业办成“股份有限公司”,理由是可以合理减少税费。那凡是出资人均成为股东,并享有股东的权利与义务,那两个人的企业完全就成了十几个人的企业,声音也就越来越多,意见也会越来越多,而最重要的是,本来以我为最重要基础辛辛苦苦修的电站,我完全就没有了主导权,这是最不能接受的,但又不知怎么办才好。

证券投资
2006-12-11 1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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