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期付清首期款项,签合同后由于本人一直出差没有去办理贷款手续,至今约有75天时间。
现开发商要求尽快办理,否则解除合同并告我违约赔款。
但我现在仍然没有时间去办理手续,经我仔细研究合同后,发现合同中付款方式和时间项中,只规定了首期采用现金支付方式、首期付款时间及余额办理银行贷款方式付,但没有限定贷款办理时间。
其他条款中没有有关于付款方式及时间的规定。只有一条相关的逾期付款的赔偿方式约定。
请问我是否违约了?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吗?
如果我违约了,应该按照合同上约定的逾期付款的赔偿方式赔偿吗?还是其他方式?
如果我没违约,我还能再过2个月再去办理吗(由于我大约要2个月后才能回买房所在城市办理相关手续)?
请各位律师和有相关经验的人士给我一些意见!谢谢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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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携带合同当面咨询律师.
原则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款项的支付包括首付款及贷款两部分,这两部分都是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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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孙律师的意见!
我仔细考虑过,合同上并没有约定办理贷款的时间,那么是不是可以认为根本不存在逾期的问题呢(没有到期时间,如何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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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