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 您好。我有一个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案子,想请教您。 我老家在甘肃会宁农村。我的户籍以前随考学迁入兰州市。老家共有20多亩承包地,一直由年迈的父母耕种(姐妹们均出嫁,家里只剩父母二人)。2003年9月,由于母亲有病,我将父母接到兰州生活。由于天降不幸,我的父母因病,医治无效,于2004年双双去世。家里的承包地一部分由我妹妹耕种(我妹妹出嫁在本村的另外一个社。我妹妹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一部分转包给村里其他人员。不料父母尸骨未寒,村里的社长一直不服,想尽一切办法,抢夺我家的承包地,但一直僵持到今年9月11日,社长终于召集社员将我家的所有承包地划分到各家各户。我认为我家土地在承包期内出现此类事件,严重侵犯了我们的应有的权利。就此事向当地乡政府主管领导进行反映。乡政府的处理意见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有关政策规定,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家庭消亡或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发包方应当收回承包地,依据这一规定,社里收回我家的承包地属合法。请问,有没有这样的法律或政策。谢谢。 此致

建筑工程
2006-12-04 02:24:2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乡政府的回答没有错误,但是做法是错误的,对于乡政府的解释正确理解应该是:
    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一规定对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这一规定,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如承包方家庭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死亡的;子女升学、参军或者在城市就业的;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方在农村从事各种非农产业的;承包方进城务工的等,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农户家庭没有消亡,发包方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但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为避免已有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发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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