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而32条也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结合你提供的资料,你的朋友的情况符合上述32条的(二)规定,可以先根据31条的规定夫妻双方相互协商,协商不成的就起诉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对小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我建议你聘请律师争取小孩子的抚养权。因为,根据你朋友所说,如何小孩子判给其父亲,对其成长不利。试想一下,小孩子生活在暴力家庭中是多么痛苦!
是否,请衡量,继续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