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求助啊,情况如述,我的新合同2007.01.31就履行完了,过年前公司与我另外签订一份2008年的合同,合同上规定双方各执一份,并且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我2008.02.13提出离职,没有提前三十天,公司要找我麻烦,我想咨询一下:1.我签字时合同上只有公司章,没有法人代表签字,2.到目前为止公司都没有给我2008年的合同,3.2007年的合同试用期内公司没有给我交纳上海综合保险,综合上述,2008年的合同算有效合同吗?我该怎么办
-
08合同是有效的。可要求公司给你补交相关保险,并依据新劳动合同法要求给予补偿。
-
没有将劳动合同交回劳动者,视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没有将劳动合同交回劳动者,视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