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申诉2006年1—10月份克扣、拖欠、减少工资,被诉人答辩状如下: 答辩人(被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答辩人(申诉人):陈少明 现就申诉人诉被素人劳动争议一案答辩如下: 申诉人于1989年2月13日入职被诉人处,1998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附证据一),该合同约定申诉人从事业务工作。该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005年,申诉人就房补、工资等纠纷先后向贵委申请仲裁、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附证据二、三),目前该案仍在二审审理当中。 申诉人原系梅林支公司车贷险清收人员,按《2005年度清收人员管理及薪酬考核办法》(附证据四)领取工资。2005年12月19日,被诉人根据总公司的要求对车贷险清收工作实行集中管理(附证据五),撤消了各经营单位清收部,申诉人未再从事清收工作。此后,双方就申诉人岗位问题一直进行协商。2006年3月14日,梅林营业部总经理王军与申诉人再次就工作岗位安置事宜进行协商(附证据六),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申诉人至今仍待岗。 申诉人待岗期间并未从事任何劳动,但被诉人仍按综合岗中较高的标准全额发放其工资(附证据七)。 被诉人认为:被诉人公司实行岗位与薪酬配套的管理制度,每个岗位都有配套的薪酬规定,公司按照岗位的工作要求、员工的工龄、学历、业绩考核情况确定个人年度目标薪酬。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申诉人原岗位已被撤销,被诉人安排申诉人至综合岗位工作,综合岗位的目标年薪为人民币2万至5万元(附证据八),被诉人将申诉人的目标年薪定为4万元完全是出于照顾申诉人的考虑。申诉人在其原岗位被撤销后,仍坚持要求原岗位薪酬待遇是不合理的。而且,申诉人自2006年1月起未再从事任何工作,处于待岗状态,但被诉人仍按目标年薪4万元的标准向申诉人支付劳动报酬,并未拖欠或克扣申诉人任何工资。 申诉人依照《2005年度清收人员管理及薪酬考核办法》(见证据四)主张的所谓固定薪酬、变动薪酬及福利项目仅适用于2005年度清收岗位的人员,现经营单位清收岗位已被撤销,申诉人根据2005年度清收人员薪酬文件指控被诉人克扣、拖欠其2006年工资不应支持。 综上所述,申诉人未向被诉人提供任何劳动仍享受在岗待遇,已属格外照顾,根本不存在所谓恶意打击报复之事。现再无理索取高额报酬,没有任何依据,而且对被诉人公司管理以及员工士气造成极其不良的影响。申诉人的仲裁请求均不能成立,请仲裁庭依法驳回,以维护被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分公司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公司企业
2006-11-07 12:41:4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