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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马勇律师您好! 我于2001年4月28日到现工作单位工作至今,合同到期为2005年6月30日。在2005年6月底与所在公司再次签定了“劳动合同”,其中在适用期一栏中注明了“一个月的适用期”。我在7月22日口头、7月26日书面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多次与公司交涉,但公司一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在我提出辞职申请的第29天,公司对我的申请进行了一个批复,共两大项、8条,大体主要内容:一个主要是培训费扣回,一个是协助公司找到已经离职的员工。我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一是:公司员工已离职的,应当由公司出面查找员工所在位置,二是关于工作的交接工作已经完成,而且在上报申请后一个月的时间内,我与公司领导多次联系办理离职相关事宜,公司领导也没有要求我返回公司进行处理工作上的事宜,三是培训费用我已同意扣除,但关于利用工作时间进行专升本的学习扣回相关费用我认为不妥,在学习之前,我已向公司领导进行了请假,并在月度考勤上均加以说明,应视为同意带薪进修,四是扣除培养费用及违约金,我认为也是不对的,我都是严格按照公司对于员工离职程序进行办理的,并没有违约,培养费用在合同中也没有写明。

公司企业
2005-08-29 22:07:2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您好:
    问题答复如下:1、您已经在用人单位工作了5年,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应有试用期的问题;2、对于培训费用,如果在用人单位按每年的25%扣除,也即在5年后离职不存在培训费用的问题,而且必须用人单位专门出费用进行的培训,才能返还。您如果是由用人单位专门进行的培训并且是脱产学习,可能存在该问题;
    3、用人单位要求您找回离职职工没有法律依据;
    4、对于用人单位经给您交纳社会保险问题,您可查询一下;
    5、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没发加班费用,您可要求相关部门处理。
    对于劳动争议,根据经验最好是劳动者找到用人单位存在的问题,采取主动措施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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