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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2004年7月30日我与被告X公司签定了《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约定购买被告开发的x区x路旭日华庭金棕榈xx幢x单元x室房屋一套。其中合同附件4约定,“卫生间:设有排风道”;第八条约定,房屋交付标准:“第5款:甲方交付房屋的装饰及设备低于附件4约定标准的违约责任是:采取补救措施使其达到附件4约定标准”。被告与2006年2月14号在向原告交付房屋时,原告发现卫生间没有排风道,与合同不符,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现房屋以交付使用,无法再从1楼到18楼安装公共排风道,而厨卫公共排风道起着排放浊气,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作用。没有排风道使原告今后将饱受如厕时的串味之苦,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同时,排风道的费用也应包含在房屋价款中,因原告无法知晓房屋设计及报价资料,故被告有偷工减料之嫌。现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5000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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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5 09: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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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