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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30日我与开发商签定了《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约定购买开发商开发的金棕榈01幢1单元1201室房屋一套。其中合同附件4约定,卫生间:设有排风道。但开发商与2006年2月14号在向我交付房屋时,发现卫生间没有排风道,与合同不符,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
2009-03-15 10:26:4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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