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19日我乘坐公司车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05年8月经岳阳市劳动保障机构鉴定为五级工伤;因为我一直在公司驻上海的分公司工作,在上海有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所以2006年六月在上海也做了工伤鉴定,鉴定为九级。上海市已经支付给我两万元的工伤赔偿(一次性的)。06年9月公司与我达成了协议,岳阳的五级工伤要赔偿我8万多,现在公司在支付赔偿金时认为:只能领取五级工伤的8万多,而我的理解为我的赔偿金为上海的2万+岳阳的8万多。上海的2万是直接支付给我个人的,没有经过公司。现在公司要拿上海的2万抵冲8万多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