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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我在2003年7月份签的博士委培协议书:甲方:**卫校 乙方:我甲方根据《医学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引进高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暂行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引进硕士生***同志作为甲方委培博士,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1. 甲方根据学校引进研究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进甲方的手续,并给予乙方安家费人民币贰万柒仟捌佰元整。乙方到甲方报到后,享受甲方在职职工待遇。2. 甲方送乙方作为委培博士攻读**大学博士学历、学位,一次性付给受委托方(**大学)培养费共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3. 乙方取得博士学历、学位返回甲方后,甲方提供乙方贰房壹厅住房(周转房)壹套;安装电脑、电话各壹部;同时乙方享有国家有关博士生政策待遇;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安排较好的实验室,为乙方科研、教学提供条件。4. 乙方在学期间若违法违纪,被受委托方(**大学)开除,或因其他原因未取得博士学历、学位,乙方必须退还甲方所提供的一切费用。5. 乙方毕业后到甲方工作,至少服务十五年以上。6. 乙方若违反第5条,必须无条件退还甲方所提供的一切款物,并按甲方提供给乙方所有费用的五倍赔偿甲方的损失。7. 本协议壹式叁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公证处公证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甲、乙方和公证方各执壹份。2006年7月初,我博士毕业,已取得博士毕业证书,但是因SCI论著未能及时(2006年6月前)发表,到目前为止学位证书未能获得。因此,目前单位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取得博士学历、学位返回甲方后,甲方提供乙方贰房壹厅住房(周转房)壹套;安装电脑、电话各壹部;……”我未能享受上述任何待遇,无住房,无电脑等,也仅仅聘为助教,工资每月1100左右。更不用说提供科研条件、安排较好的实验室。本来单位就没有任何科研条件,况且目前担负巨债(约有1.6个亿),教职工福利待遇极差,也不可能在科研方面投入资金。然而根据合同规定,我目前未能获得博士学位证书,符合第4条:“乙方在学期间若违法违纪,被受委托方(**大学)开除,或因其他原因未取得博士学历、学位,乙方必须退还甲方所提供的一切费用。”根据《委托培养研究生合同》(为委托单位即**卫生学校,**大学及我签订的),在学期间为从2003年9月1日起至2006年7月1日止。目前我已毕业,并且取得毕业证书。因此,我应该退还单位所提供的一切费用,约有10万左右。我不知道,我主动退还单位所提供的一切费用以后,我再违反协议的第5条,按照第6条,我再赔偿单位的损失应是否为0×5=0元?因为我在此之前,已赔偿给单位了,单位不再有提供给我的所谓培养费了。另外,单位对我主动退还单位所提供的一切费用,置之不理,我应该如何办呢?然而单位领导认为,我已获得毕业证书,要解除合同,就要5倍赔偿。毕业后,我经过努力,已有一篇SCI-E论著发表,但需明年6月份经**大学学术委员会审批,方能授予学位证书。也就是说,我明年是可以拿到博士学位证书。单位领导也据此,执意要5倍赔偿。然而,这已不是在“在学期间”获得的博士学位。我打算暂时为单位服务1年,并此期间,我按合同第4条主动赔款,以后我要走,到底是否还要5倍赔款呢?

刑事案件
2006-11-23 11:31:4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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