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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至2002年8月我在**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中日合资)工作,期间自1999年2月至1999年12月由公司派遣至日本NEC研修,签下研修合同,其中规定2000/1~2006/1年为服务期,违约则需缴纳违约金(合同上并未写出具体金额,仅写明研修时所发生费用),违约金按服务年限逐年扣除。2002年8月辞职,就职于OKI公司,为开出离职证明,只得缴纳违约金(总额经公司计算约15万元,按服务年限扣除后,需缴纳约9万余元)。当时因金额巨大,只缴纳了1万余元,签订了余额(约7万余元近8万元)日后支付的合同变更书。2003年5月,即8个月后,我离开OKI,就职于NMS公司至今,这是隶属于NECEL集团的一个子公司。而北京华虹NEC由于经营不善,中方撤资,(约在2003~2004)年间由日方接管,更名为北京NEC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后又更名为日电电子中国(NECEL CHINA)。时隔4年后,该公司突然发来邮件,要求我于2006年12月31日以前支付违约金余额,而必须在2006年9月29日前提交还款计划。

债权债务
2006-09-25 22: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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