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只有一条“乙方同一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中已包含为甲方保守秘密的费用”,涉及到“补偿费”问题。
请问:
1.此条款是否欠失公平?
2.离开原单位后,此条款中所涉及“费用”是否已包含“三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的“补偿费”?
3.如果不包含"补偿费",我能否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此协议无效?
另外:
1.企业如何才能起诉员工违反“保密协议”(企业需掌握哪些证据)?
2.对于已经被企业辞退的员工是否还能以“在职期间违反保密协议”起诉该员工?有无时间限制?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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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保密协议”中,“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中已包含为甲方保守秘密的费用”,涉及到“补偿费”问题。
1.此条款是是非法条款;
2.离开原单位后,此条款中所涉及“费用”,不能包含“三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的“补偿费”。
3.如果不包含"补偿费",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是不要请求协议无效,可以请求给予补偿。
另外:
1.企业起诉员工违反“保密协议”(企业需提供事实依据。)
2.对于已经被企业辞退的员工,如果有约束条款,可以依据规定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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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约定属竞业限制条款,签订这类条款是有根据的,问题是用人单位作出这样的约定,应向被约定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如果合同里只有对你的限制,而无对你的补偿,那么这个合同就是显失公平的, 是无效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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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公司工作期间负保密义务是法定的, 且并没有因你承担保密义务而对你造成什么损失,约定补偿费是因你在离职后因承担保密义务而在就业方面有所限制, 所以要对你作出补偿。 因此在你工作期间公司支付给你的工资中不应包含保密补偿费。 补偿费的数额、计算标准约定要具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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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密条款没有欠失公平之处;
2、所涉及“费用”不包括“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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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