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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调整了病假的有关规定,原来是按照: 劳动者连续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现在是:5天带薪病假病假为6-180 天的,工资的支付比率为: 70% 对于5年服务年限, 80% 对于5-10年服务年限, 90% 对于10年服务年限超过180天病假: 60% 工资 无论服务年限

知识产权
2006-09-20 15:03:2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该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限超过6个月时,病假工资停发,改由企业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是: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工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进一步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按有关规定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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