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陈述:1、你单位关于上满两个月才发放第一个月工资的支付工资方式,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的强行性规定,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再受提前一个月递交书面辞职申请的约束。2、如果你与单位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当月或在合理期限内发放工资的,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你享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3、最简单也是最保险的办法是,你递交了辞职报告后,仍旧天天去上班并注意留下上班的证据,或者根据单位制度办理病假或者调休的手续,但不需要再接受加班等超负荷的其他工作,否则你就老实的有点傻喽!4、无论如何处理,你八月份的工资单位必须支付;如果你在递交辞职报告后继续上了一个月的班,单位还必须支付你该一个月的工资。如果单位拒绝,你可以在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