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我母亲盖了一个二层楼房(带地下室),房产证土地证均为我的名字(我当时还在上初中),1996年我母亲将房屋以36万的价格卖给一个三人合开的公司,(所签合同上只有其中一人A的个人名字),按照合同所约定的,房款分三次付清,但由于A没有按规定期限付清第二批款,因此我母亲没有将有关手续交于A,剩余的余款也一直未付,原因是当时这个公司三人之间出现矛盾,关系不和,期间这三人其中的两人都分别提出将余款付于我母亲,要求我母亲将有关手续交于付清余款的人,三人之间相互扯皮,一直未将此事作以了结,公司解散后,这个房子就由A在一直使用出租,现在已经十年过去了,我母亲也去世了,好多事我具体都不太清楚,前几天这个A找到我说要了解此事,拿出了当年的合同原件,和我母亲给他们打的收条的复印件,复印件所反映出来的是我母亲已收了302000元的房款,其中有两个收条复印件是向三人合开公司中A和B打的,当我要求跟B联系了解情况时,遭到了A的强烈反对,后来我又要求看收条原件时,A说这都是他从其他两人那复印来得,自己手上只有3万元的收条原件.他的要求是他将所剩余款付给我,我将有关手续过户给他.我的想法是要么要钱,要么要房子,当然如果要钱,除了他应给我的余宽款外,他应该再付我一部分违约金,如果要房子,就是我给他退钱,但前提是我必须得看到原件,复印件我是不会认的,而且我认为我不可能按原数退给他,也得将违约那部分责任让他承担.至于这里面怎样才能争取到最大的利益,我的想法合不合适,还有应该怎样保护我的个人利益,我是不是要考虑如果我跟A了结了此事,其他两人将来会不会也来找我,具体这个违约金(合同中对这部分说的很含糊)怎么跟他去算……我希望得到大家的帮助!!希望大家给我更多合理合法的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