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去年8月份,某客户来我行认购基金,当时他选择的是红利再投资的分红方式,我将其误操作为现金分红的分红方式。该基金于去年年底分红三次。该客户于今年一月份将这三笔红利转投资了别的基金。今客户来我行索赔去年三次分红与今年一月份重投资之间,由于未能红利再投资而错过的基金上涨收益;以及今年一月份重投资所发生的申购费。该客户称,之所以直到现在才来我行索赔是由于去年8月份的认购协议一直未找到,直到最近才发现原件。 我认为,他今年一月份的重投资所发生的申购费我是应该要赔偿的;但是他所谓的“错过的投资上涨收益”我不应该赔,理由就是当时在红利再投资的时候并不能确定再投资一定是收益,对于这种或有的收益我是不应该赔偿的。反过来说,如果行市不好,他的红利再投资是亏损的话,我岂不要他把因现金分红的得利退给我?道理是说不通的。不知道我的想法有没有法律根据?如果有的话,能否告诉我相关条例的出处呢?如能解决,万分感激。

经济相关
2007-05-20 15:34:3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谢谢孙律师。
    就您的问题回答如下:客户自己未称知道现金分红,但是根据事实他最迟在一月份转投资之前肯定知道是现金分红了;年底第一笔分红于一月份转投资之间相隔半个月。其间,该基金上涨了几分,他所主张的错过的收益就是因此而达到4000多元的。我认为这笔收益在他分红的时候不管是否选择红利再投资都是无法确认的,我不应承担这部分应由他自己承担的风险。对吗?
    其次,他在一月份用这三笔现金分红的红利进行转投资是否能理解为对现金分红的确认呢?他当时未来我行进行申辩(虽然他自称是由于没有找到原来的人购协议),是否能理解为对我行越权代理行为的事后确认呢?如果这能充分证明他对我的行为是用实际履行的方式确认了,那自然就不存在我要赔偿的问题了。是吗?
    最后,如果收益并不是导致该收益的行为的必然结果,那么这项收益能成为不为该项行为的损失吗?这个逻辑上的问题我觉得很重要。
    是不是太麻烦您了呢?真不好意思。
  • 谢谢孙律师。
    就您的问题回答如下:客户自己未称知道现金分红,但是根据事实他最迟在一月份转投资之前肯定知道是现金分红了;年底第一笔分红于一月份转投资之间相隔半个月。其间,该基金上涨了几分,他所主张的错过的收益就是因此而达到4000多元的。我认为这笔收益在他分红的时候不管是否选择红利再投资都是无法确认的,我不应承担这部分应由他自己承担的风险。对吗?
    其次,他在一月份用这三笔现金分红的红利进行转投资是否能理解为对现金分红的确认呢?他当时未来我行进行申辩(虽然他自称是由于没有找到原来的人购协议),是否能理解为对我行越权代理行为的事后确认呢?如果这能充分证明他对我的行为是用实际履行的方式确认了,那自然就不存在我要赔偿的问题了。是吗?
    最后,如果收益并不是导致该收益的行为的必然结果,那么这项收益能成为不为该项行为的损失吗?这个逻辑上的问题我觉得很重要。
    是不是太麻烦您了呢?真不好意思。
  • 去年年底的红利分红时,对方知道吗?年底红利分红与一月份转投资之间的时间差是多长时间?他所主张的错过的收益是多少?

    这个问题,如你所说,申购费你应当赔偿,但其他对方所说的损失,就要由对方进行举证证明了.因为你的误操作并不一定就产生其他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