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了一套房,和女友共同出资共有。但由于感情问题分手,我还了钱给他(包括升值部分)她把她所有的份额出售给我,一出售的方式。由于按揭未结按,我们签订协议约定,以后房子都由我偿还贷款,当我还完银行贷款时候,她有义务无偿与我办理过户手续。
但现在她要买房,房产中心有记录,她要买新房算二套房,利息比一套房高。故她现在要求我(1)要么还清银行贷款,现在办理过户 (2)或者,对她进行赔偿,赔付她多付出来的利息。(3)由于现在房子升值,她想以现在的价格卖掉这套房子,然后再分的部分增值部分。
她这样算违约吗?我们当时的协议写的是到我结按得时候她有义务和我办理过户手续。我该怎么处理。谢谢!我觉得我以前就算是买了她的份额了。那份协议应该有效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