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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12月份在乌鲁木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已付房款90%,剩下10%规定在交房前付清)。合同规定2005年6月30日交房。现在超过合同规定的交房日期已经一年多了,开发商仍未交房。当时签定的购房合同中规定了:“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5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万分之0.5的违约金。”在逾期交房期间,我向开发商多次致电咨询逾期交房的原因和最后交房时间,之后开发商于去年和今年分别给我寄来了致歉信。在第一封信中提到,“因我公司的原因不能如期交付,新的交付时间延期至2006年6月30日”;在第二封信中提到,“由于在政府相关部门协调电路供暖事宜从而影响到工程进度,既而延期交付。新交房时间待定,相关违约责任我公司按约定负责。”

劳动纠纷
2006-09-11 13: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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