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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我姑姑再婚嫁给了已丧偶的离休老干部张某,张某有一套住房(使用房),夫妻恩恩爱爱,但好景不长,2001年张某因病去逝。2004年房改房时,张某的单位让我姑姑以张某的名义将此房买下来(这样房子会很便宜),于是我姑姑就以张某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以张某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证。后张某的单位根据其的政策又给张某补发各种津贴30万元(主要指参军至离休达40年以上),因此张某的单位又将我姑姑的购房款退给了我姑姑,用张某补发的钱一部分抵房款,一部分暂未分配。此时张某的四个二女因上述财产与我姑姑发生纠纷,各有说词。张某的儿女说:“一、补发款是张某个人的财产,虽然是现在发放的,但是是给参军至离休40年以的老干部发放的,且张某娶我姑姑时已经离休。二、房子也是张某个人的,虽然张某去逝,但是以张某名义购买,以张某名义办理的产权证”。我姑姑的说法;一、补发款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是指参军至离休,但此笔款发放的时间是夫妻存续期间张某去逝后才产生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房子既不是张某个人的,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以张某名义购买,以张某名义办理产权证,但张某毕竟去逝多年,而且购买房子的时间是在张某去逝后,因此此房应是其自己的。

证券投资
2006-09-02 21: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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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1条
  • 我是这样认为的:首先,补发的工资虽然在再婚后甚至去逝后才实际领到,但是此笔工资应视为婚前财产,但是你姑姑对此财产有继承权.房子同补发的津贴一样,因为是婚前取得的使用权,婚后用个人财产购得的产权,所以应视为婚前财产,你姑姑一样享有继承权.但是你这个问题我认为不论是律师还是法官都会有两种看法,正如你上述观点,所以说法律问题总是不绝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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