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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于2000年10月在杭州城西一家单位上班至2007年4月31日,在前几年当中一直签定经双方签字盖章的书面劳动合同,在07年中我没有和原单位签定合同一直工作至4月31日,在4月30日原单位领导和我们谈话,说是安排我换个单位工作(和原单位没有任何关系)我当时提出没有去,后就停发工资,并让我在五一过后就不用来单位上班了,单方面终止合同。我们当时经过二个多月的协商拿到了四千多元的经济补偿金,但到现在原单位又以合同到期为由辞退了一些员工,但他们拿到的补偿金比我拿到的补偿金要多近乎一半,一位比我晚过去几个月的(01年进单位的)都比我高出一倍。拿了近九千元。    像我这样过了这么长时间的,能不能再提出补回我的一些钱,和他们一样的补偿标准的对待?还有就是我当时提出的加班补偿(当时以书面形式上交原单位)一直没答复我们,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用提吗? 谢谢请帮我一下!

劳动纠纷
2008-01-11 12: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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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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