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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你们好: 我1997年7月从一个事业单位通过正规的人事调动手续调到地税局下属的税务师事务所(一直在地税局机关开车至今)。2007年1月地税局的领导告诉我,我在的税务师事务所已在2000年撤消了。我在2007年2月和地税局签定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我现在不想再和地税局签定《劳动合同》了。我去找他们说我能得到经济补偿吗?他们说不行,因为我的《劳动合同》2007年12月已经到期,所以将不能得到经济补偿。还有2008年1月4日我才知道他们只为我卖了2007年度的“失业保险”(别的保险都买了的)。我就想问问各位老师,象我这样的情况真的得不到经济补偿吗?还有我想问问我这个情况适用《新劳动合同法》吗? 谢谢!望回复!!

劳动纠纷
2008-01-08 2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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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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