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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出卖人定于2004年8月31日前交房,逾期超过30日,自合同规定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至实际交付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一年内办理产权证。出卖人萍乡市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是萍乡市土地局的下属单位。 出卖人实际是2004年12月交的房钥匙,且无《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手续或书面通知。到目前为止出卖人找各种理由推拖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证。

证券投资
2006-08-24 21:19:5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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