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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6年6月17号离职,本年4月份与朋友合伙注册了一家香港公司,离职后自己经营.离职时,未带走任何客户资料,但我们邮箱后除了我们公司的企业邮箱外,还有私人的MSN,很多时候都在上边交谈(包括离职后),虽然在职期间注册了公司,但一直没做单。离职后,新的业务员业绩一直不好,公司就认为是我带走了客户,事实上,我也只有一个小单(利润不到6000RMB)。今天我收到他们的法律事务函件,认为我侵犯了如下:1. 该司的商业机密,首先是客户资料,再是货源情报 2. 违反了禁业规定要求我在5天内:1.立即停止继续侵犯该司商业秘密,返还所有该公司客户资料,商业资料,并不得留有任何形式的存底,存根2.向该公司所有客户公开澄清获取商业资料的事实,保证今后不再犯.3. 以书面形式向该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如果在5天内没有履行以上事宜,否则将依据"刑法" 第219条之规定对侵犯商业机密一事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事实上.对于以上的,我根本没拿什么客户资料,我怎么交还怎么向客户道歉?对于,货源情报,我们公司另外的人从深圳展览会上拿到的资料,我再与他们联系,难道这也是属于他们的情报吗?另外,关于禁业限制和保密协议,我有给他们签(上边写了在职期间300/月的费用,离职后不再支付)。我了解到禁业限制,比如3年内不能从事同行,至少在禁业期间应该给一定的经济补偿才剩效。请问,这样的协议合理合法,有效吗?

刑事案件
2006-08-25 18:59:5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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