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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日,有一当地某集团的运输车辆在一交叉路口与来自河南的农用车相撞,将第三方,即当事人当场压死;经交警调查之后作出结论,集团运输车负主要责任,农用车负次要责任,死者无任何责任.现农用车驾驶员未归.经交警主持调解一次,但集团方只愿赔偿他们该承担的部分,导致调解未果,而死者家属希望能够得到全部赔偿

损害赔偿
2006-08-21 09:12:3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第三人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双方行为虽系双方各自分别实施的不同的过失行为,但二行为直接结合发生使第三人受伤的同一损害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双方应对第三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陈海滨,中共党员,教育部直属中国大学生在线法律援助网副总监兼常务副站长,法律援助网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天天商报》“天天帮办”栏目特邀法律专家,《绍兴晚报》消费维权律师,宁波大学法学学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诉讼法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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