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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6日,我在泸州市**买了一套二手旧房,我们一次性付清房款给甲方,甲方同时把房产证,国土证等一切手续过户给了我们,并签了一份协议如下: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 乙方:*** **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其位于泸州市*******16号3-8的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人民币****整(**000.00)。 二、房屋过户转售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三、甲方现住房设施完好交与乙方(除卫生间门已损害外),甲方交房给乙方后,一切设施由乙方负责。 四、甲方拿到新房钥匙后八月内交房与乙方。如到期未交房,甲方按每月200元付给乙方房租。 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 2007年2月5日 2007年2月5日 当时甲方口头承诺,甲方买的新房合同中要2007年5月得到钥匙,甲方考虑到可能要延期,所以要求我们把甲方的搬迁期延长为8个月,之后未搬迁再付我们房租。 可到现在近一年了,甲方新房的房产公司因为一些道路纠纷,到2007年12月下旬才通知甲方拿钥匙,也就是说延期了7个月,现在甲方以我们的协议为由,变更时间从甲方房产公司通知拿钥匙的时间开始计算。要8个月以后才搬迁或付房租。 请问:甲方和他们房产公司的房产延期风险是否由我们单方承担?甲方卖房时的口头承诺是否在法律上生效?能否要求甲方从2007年5月开始计算搬迁时间?我们现在该怎么办?

房产纠纷
2008-01-02 22:45:4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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