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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6年2月20日,受聘于深圳市某广告公司的重庆办事处开始工作。至2006年8月15日,公司辞退本人,总共在该公司工作5个月零28天。 因公司本部在深圳,本人工作地点在重庆,所以未与公司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按照最初和公司达成的口头协议是:从2006年2月20日开始,试用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500元人民币,3个月后转正或辞退,如果转正,工资为2000元人民币。 到试用期满3个月,也就是2006年5月20日,公司没有辞退本人,也没有任何口头以及书面的转正或延长试用期的通知,更没有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本人工资仍然为1500元人民币,本人要求公司补齐3个月试用期之后的应得转正工资时被告知,本人使用期延长至6个月,在本人一再的催促公司办理本人的转正或辞退手续后,公司在口头上通知本人,从8月开始本人转正,但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在被公司告知本人转正后的2006年8月15日,又被公司口头告知,本人被公司辞退,却只补给本人一个月的转正工资,且转正工资金额变为1600元人民币。

证券投资
2006-08-18 13: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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