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夫于2005年8月5日至2006年1月31日向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借款五万元,有担保人自愿承担担保连带责任。贷款到期后,因无力偿还贷款,提交法院诉讼。我和前夫于2006年4月28日签字离婚,当时他在2005年的贷款的时候银行有规定需夫妻方双签字才能贷款,所以我在贷款书也具签名的。现在法院追加我为共同承担人,我该怎么应辩。贷款是前夫的,他的贷款用在外面,我们没有得到一分钱,而且离婚协议的时候商定贷款钱项由他一人承担的。现在法院追加责任,我该怎么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