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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前公司对我说要进行一星期的考察。

经济相关
2006-08-05 10:55:1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你的陈述:1、在试用期内,你有权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单位以考察为名让你白做一个星期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相关法条:
    《劳动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
    “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以上仅供参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