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所大学的教师,2002年11月,学校解决一处房子给我结婚,这个房子当时学校是分给两个人的,住大房间的那个人,后来搬走了。经申请,2002年学校把我安排进来,住的是大房间。另外一个是很小的房间,只是关着,一直都没有居住。当时我的住房申请报告上,领导批示有“暂借”字样,因学校帮我解决了房子,很高兴,也没细究,就住下了,一直到现在。现在(2006年7月),学校将房子卖给了拥有小房间的另外一名职工,但我并不知情。据这个职工讲,他已经与学校签订了协议,买了房子,并拿到了房产证,说我不是单位福利分房,是暂借,不能买房,叫我搬出。我认为现在还是在学校当教师。我居住是学校的房子,即使没有产权,我应该还是有居住权的,因为我每月一直都向学校缴纳房租。而且现在我还是一直居住在这个房子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