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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A1989年在其妻B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私人关系在一无离婚协议,二未注销结婚证,三B未到场的情况下到××办事处办理了离婚证并将此事隐瞒,A与B仍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1997年A与女C的性关系被B知晓后,B原谅了A,B要求A与C断绝来往。但A与C不但继续来往,而且还生育了一男孩。该事情被A的单位知晓后,A为了逃避单位的处罚,A提出搞个假离婚。为了2个还在上学的孩子,B百般无奈地默许了并于99年去了外地工作。实际上A提出的假离婚就是想利用上述的已经在手的离婚证来证明自己与女C的关系合法。在单位对A的处理过程中,A用上述离婚证与C办理了结婚证,使其计划生育问题仅进行了罚款处理。A一直对B隐瞒其办理离婚证和结婚证的事实及真相,直到05年春节期间B才知道A与C结了婚;06年3月B才知那张离婚证是在89年就领取的,而不是在97年A提出假离婚后领取的。1

损害赔偿
2006-07-30 17:04:3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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