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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事。一男青年和一女青年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代了客,群众都认为他们是夫妻了,并生一男孩。一年后双方生气,女外出打工。后这位男青年又和另一女青年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代了客。它们都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仅是都未登记,不符合形式要件。请问:两个事实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em06][em06][em07][em08][em10]

刑事行政
2004-11-16 18:41:01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1、三楼引用《刑事审判参考》中的“对于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而形成事实婚姻的,之所以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不能允许行为人以事实婚姻去肆意破坏依法登记的合法婚姻。”的说明本人认为很有道理,对我很有启发。
    2、如果二个事实婚姻同时存在,即本案中的”男青年“如果对二个”妻子“同时以夫妻名义相称并同居,我认为还是以重婚论处较合理。
    3、如果二个事实婚姻没有时间上的交叉,不宜以重婚论,因为现在已承认事实婚姻,法院也不受理这种‘离婚’。

    看了各楼的见解后,我认为该案中女外生气外出打工,男方再与他人有事实婚姻,还是不以重婚论为宜。
  • 可以构成重婚罪
  • 中院的认为是正确的,因前一婚姻未经婚姻登记,不受法律保护,该男子与前妻(姑且称前妻)虽生有一子,但系同居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一书中指出:“有配偶的人应理解为已经依法登记结婚的人。对于先有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和两次及两次以上均是事实婚的,则依法不构成重婚罪。对于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而形成事实婚姻的,之所以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不能允许行为人以事实婚姻去肆意破坏依法登记的合法婚姻。”该书虽然不是司法解释,但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 确实不构成 
    对于先有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和两次及两次以上均是事实婚的,则依法不构成重婚罪。先登记结婚后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一起的构成重婚。
  • 中院意见正确.
  • 同意不构成犯罪.
    现行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故本案第一个婚姻关系并不合法.因此第二个婚姻事实即使是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的客观方面的要求,也不能构成重婚.因为在客体方面,不符合此罪的要求,即不存在受到侵害的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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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