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A1989年在其妻B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私人关系在一无离婚协议,二未注销结婚证,三B未到场的情况下非法办理了离婚证并将此事隐瞒,A与B仍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1997年A与女C性关系被B知晓后,B原谅了A,B要求A与C断绝来往。但A与C不但继续来往,而且还生育了一男孩。该事情被A的单位知晓后,A为了逃避单位的处罚,与B商量搞个假离婚。为了2个还在上学的孩子,B百般无奈地默许了并于99年去了外地工作。在单位对A的处理过程中,A用上述离婚证与C办理了结婚证。A一直对B隐瞒其办理离婚证和结婚证的事实及真相,直到05年春节期间B才知道A与C结了婚;06年3月B才知那张离婚证是在89年就领取的,而不是在97年后领取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