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事情是这样的,某公司经理与另一公司法人(二者为父子关系),他们协商达成一项债权债务协议,将该公司经理所在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一项资产(大楼)作价200万元左右转给其儿子公司,有儿子偿还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债务。其中,有些债务是真实的,有些债务是虚开的收据(由出纳开具)。现有资有限责任公司一些被退股的原股民到法院起诉,理由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存在侵吞国有资产。(起诉前,自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报表一直表现为亏损,因此股民从入股无退股从未享有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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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要遵守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要明确你开具的发票是不是按照开具发票的规定办的,发票是如何入帐的,就你所言你的责任与经理人员不同,你可能要承担会计法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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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